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婺府字〔2016〕2号
婺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婺源县征地
补偿标准的通知
各乡(镇)人民政府,蚺城街道办事处,县政府有关部门,县直有关单位:
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《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》(赣府字[2015]81号)精神,经2015年12月29日县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,决定调整婺源县征地补偿标准,自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,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。
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,不包含青苗补偿费、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。收回国有农用地的,参照邻近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。国家和省重点交通、能源、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,按照省政府另行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附件:婺源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
婺源县人民政府
2016年1月7日
(此件主动公开)